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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窗簾傢飾部」防焰物品之定義介紹


防焰物品的目的在於防止微小火源的擴大,使燃燒初期的火勢受到抑制 。
防焰物品之種類 :
依據消防法第十一條之規定,防焰物品係指窗簾、地毯、布幕、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。而所謂「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」,則明定於「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」,各項防焰物品之種類如下: 
地毯:梭織地毯、植簇地毯、合成纖維地毯、人工草皮(限於室內使用者)等地坪鋪設物。 
窗簾:布質製窗簾(含布製一般窗簾,直葉式、橫葉式百葉窗簾)。 
布幕:供舞台或攝影棚使用之布幕。 
展示用廣告板:室內展示用廣告合板,如展覽場所使用之隔間板,或舞台道具合板。 
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:係指網目大小在十二㎜以下之施工用帆布。 

防焰物品係採取正面列舉的方式,包括地毯、窗簾、布幕、展示用廣告板、以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等,因此非屬上列所規定之物品,如壁紙、壁布、塑膠地磚等構築於建築物構造體者,或傢飾布、床單、被套等物品,則非屬消防法所規範之防焰對象物。 

廠商需具備以下

1.製作防火材料施工現況報告書。
2.完工後開具建築物室內裝修施工證明書、防火材料證明、防火材 料出廠證明。
3.提供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相關建築法規分析。

防焰性能認證作業規定(86.08.28) 
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八十六消署預字第八六E0七八二號函 
一、為辦理防焰性能認證之受理申請及審核作業,特訂定本作業規定。 
二、申請防焰性能認證之業者,應依「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」第四點規定,檢附申請書及各式相關文件一式三份,並繳納審查費,向內政部消防署(以下簡稱本署)提出。其申請變更時亦同。 
前項審查費之費額依「防焰性能認證審查費費額表」規定繳納。 

三、申請防焰性能認證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,其可以補正者,本署應定期間通知申請人補正,不得補正者,原件連同審查費退還申請人。 
前項補正期間以一個月為原則,申請人逾期不補正者,本署得將原件連同審查費退還申請人。 

四、本署應定期日,對申請防焰性能認證之製造、加工處理及進口業者所屬公司或工廠進行實地調查,並檢附該申請人所提之各式文件乙份,函知當地消防機關派員配合調查,以查證其所填載事項與公司及工廠內之設備、品管與防焰能力是否相符。 
前項申請人之公司及工廠如分別設於不同之省(市)、縣(市)者,以至工廠所在地調查為原則,必要時得至公司調查。 
當地消防機關於進行第一項之會同調查後,應於七日內填具調查意見表(格式如附表),備文函復本署。

五、實施實地調查時,應以下列事項為調查重點: 
(一)防焰性能加工處理設備及器具之現況。 
(二)供品質管理之機器。 
(三)品質管理方法及品質管理組織。 

六、防焰性能認證之申請人為從事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裁剪、縫製、施工、安裝業者時,本署得檢附該申請人所提之各式文件乙份,函知當地消防機關派員調查其申請內容與事實是否相符。 
各級消防機關應於收文後兩週內完成調查,並填具調查意見表,備文函復本署。 

七、經書面審查及實地調查符合「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」規定者,由本署報請內政部核發防焰性能認證合格證書。 
經審查不合規定時,由本署檢附審查結果,通知申請人得於文到之日起二個月內,改善不合格部分後,提出複查。 
前項複查以一次為限。 

八、取得防焰性能認證合格證書之業者,依「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」第十點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時,其異動內容為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免施實地調查。 
(一)申請人地址變更者。 
(二)負責人變更者。 
(三)公司商號名稱變更者。 
(四)防焰處理技術人員變更者。但人員增加者,不在此限。 
前項變更事項,由本署通知當地消防機關。 

九、為簡化各類業者之名稱,各業別分別以英文字母代表如下: 
(一)製造業者簡稱A類。 
(二)防焰性能加工處理業簡稱B類。 
(三)防焰合板之製造或其防焰性能加工處理業簡稱C類。 
(四)進口防焰物品或其材料業簡稱D類。 
(五)從事防焰布料或其材料之裁剪、縫製、安裝業者或防焰地毯材料進行地坪舖設等之裁剪、縫製、施工業簡稱E類。